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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BG000-K111127(甲女)
BG000-K111127A(乙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號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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