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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告楊秀珍
段雷
吳哲賢
劉雯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呂嘉坤律師
被告蘇來貴
送達代收人蘇玉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來貴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雖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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