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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鄭乙○○
右被告因民國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十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賴淑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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