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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蘇明淵
右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被告二人、選任辯護人請自行到庭,本院不另行傳喚、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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