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八十八年度易第一一九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有關附件之部分均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關附件之部分均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事刑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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