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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丁○○律師
戊○○律師
被 告 丙○○
鍵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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