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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 人 韋秋雄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謝 永 昌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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