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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六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緩刑期內)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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