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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八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判決對甲○○所為之緩刑叁年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O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
惟受刑人甲○○復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緩刑期內),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審核案卷,認聲請意旨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本院自應撤銷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判決中對被告甲○○所為之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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