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撤緩,14,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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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同年四月六日確定。

惟受刑人復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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