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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一一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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