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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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