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易,1098,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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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所涉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証金額繳納新臺幣三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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