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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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