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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王文君 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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