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易,1338,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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