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易,954,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
右列被告因甲○○(原名吳家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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