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即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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