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竹交簡附民,12,20010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竹交簡字第六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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