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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