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竹簡,642,2000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附 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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