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竹簡附民,11,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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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0九號妨害婚姻案件(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四改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謝 永 昌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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