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042,2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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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五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七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四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未再犯,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二三九八七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確定之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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