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持有刀械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