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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經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函覆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被告戶役政資料、報告書影本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清丁八十九執助二六四字第一二九二一號函影本等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本院沒收上開保證金。
並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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