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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溼棉花球壹個(淨重壹點貳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一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溼棉花球),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一點七公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00二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六號偵卷第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該溼棉花球確有海洛因殘留,海洛因因量微無法秤重,而溼棉花球淨重一點二九公克、包裝重0點三二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二十九頁),是扣案之溼棉花球上因殘留海洛因,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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