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072,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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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一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貳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時,在該所檢查身體時,查獲七小包安非他命共計淨重二點八九公克,有該所函件、扣押物品清單及檢驗通知書可稽,且上開扣案安非他命係被告向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購買供已施用,業據被告於該所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時供述時一致。

又被告前因本案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緝獲移送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五號卷宗資料及通緝書可參。

再查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四八號判處徒刑確定在案,則被告上開持有毒品行為應為前開判決確定之施用毒品罪所吸收,本不另論罪,有判決書附卷可憑,前揭查扣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二點八九公克、包裝重一點六0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七四號,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四三七二一號檢驗通知書、見偵卷第三十、三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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