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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晚間九時四十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路二0二號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十四公克,其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二О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四四四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0號偵卷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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