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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零壹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零壹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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