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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與林森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五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二四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0號偵卷第十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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