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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泰和里番子坡一四六之十五號三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二五公克,而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處分書漏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
惟扣案之海洛因,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六公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五七號,見偵卷第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二五公克,包裝重0點三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陸字第八八一六七二二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偵卷第三十七頁),是扣案0點二五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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