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136,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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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五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0點四一公克。

因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八0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在案,是被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之施用毒品行為,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前所為,而為不起訴處分。

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四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七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五五號,見偵卷第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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