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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二點二公克,被告於犯本案前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該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不得再對被告為任何處分,然查扣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0三號,見偵卷第十五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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