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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未檢附相關聲請書 (所附為對受刑人王淑貞所犯數案件定執行刑之聲請書),經本院函請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且事後已另聲請本院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案件定執行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號卷查明,並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二案件定執行刑,已無必要,爰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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