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258,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九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經送臺灣新竹監獄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資料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即無從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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