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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刑事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拘提無著復函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一九號刑事執行卷宗全卷查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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