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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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