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重訴,10,2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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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乙○○
即被告之姐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金源
右聲請人因被告涉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姐,被告因殺人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茲因被告已因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之所以涉案,完全係受他人誣攀,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期間經本院認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解除禁見在案。

茲本院認被告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殺人罪,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法具保使羈押原因消滅,故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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