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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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