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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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