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重訴,19,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 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調查卷內證據後並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被告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以利審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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