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附民,130,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乙○○、甲○○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乙○○明知原告丙○○之妻即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八十八年間,先後多次,連續在新竹市○○路一六○之一巷八樓之三號等處,為通、相姦行為,侵害原告家庭生活之美滿,並使原告名譽遭受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二人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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