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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五十萬元整,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係經營「紐約TV PUB」之負責人,其擅自於所經營之店內上映公開演出「秋夜彼一暝」、「傷心歌、傷心肝」等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而侵害原告之權利,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公司之損失五十萬元及利息等語。
乙、被告方面:被告並未提出書狀或其他陳述及主張。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據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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