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交附民,103,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三、一0四號
原 告 甲○○
林蔡素貞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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