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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竊盜(聲請書誤載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0九號刑事判決,判處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復吸食安非他命,經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毒聲字第三一九六號裁定觀察勒戒,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保持善良品行,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審核案卷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及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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