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撤緩,50,20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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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0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少連訴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聲請書誤載為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確定。

惟被告復於緩刑期前(聲請書誤載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復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緩刑期內),以八十九年少連上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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