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乙○○
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丙○○
庚○○
丁○○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律師
黃莉玲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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