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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
彭亭燕律師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0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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