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八四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