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易,647,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晚上十時許,在新竹市○○路○段四六號前,以自備鑰匙一支竊取被害人丙○○使用中、為鄒蔡好所有之車牌號碼RME─二三六號輕型機車一部,得手後留供己代步之用。

嗣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被告乙○○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六二八號前,為警攔檢而查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既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再按,竊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其構成要件,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主觀上若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縱使客觀上有此行為,亦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竊盜犯行,無非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指述在卷,並有贓物領據一紙附卷可稽,而被告所有之車號MNK─一七八號機車(按:應為MWK─一七八號機車,起訴書顯有誤載)與告訴人使用之車號RME─二三六號機車不惟顏色不同,其款式亦完全不同,誤認之可能性極低,被告所辯乃事後卸責之詞等語,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堅詞否認有右揭犯罪情事,辯稱:我當天本來是騎我母親(現已過戶給我)陳黃桂妹的機車和朋友到新竹市○○路那裡喝酒,喝完酒我就騎機車去找范紀燕,但是房東甲○○說范紀燕已搬走,可能是我鬧得太大聲,警察後來也來了,我是第二天在警察局酒醒後才發現是騎錯車等語。

五、本院認定被告乙○○應無罪之理由如下:

(一)經查,車號MWK─一七八號機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時,其車主為陳黃桂妹,有警員依據被告乙○○所提供之車號所查詢出的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附於偵查卷第八頁可憑,而上開車號MWK─一七八號機車已於日前過戶予被告乙○○之事實,除經本院當庭勘驗車號MWK─一七八號機車之行照無訛外,並有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一份附於本院卷內可參。

再經本院經由電腦網路調取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得悉,被告之母親確為陳黃桂妹,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附於本院卷內可佐,可認被告乙○○於案發時應確係有權使用上開機車之人。

(縱使其未經其母陳黃桂妹之同意而竊取或侵占該機車,然因四親等內血親間之竊盜或侵占係告訴乃論之罪,本件並未據陳黃桂妹於偵查中提出告訴,此部分本院亦無從處理)

(二)復查,經本院傳詢到場處理之警員湛議興到庭證述查獲本案時之情節,證人湛議興證稱:是附近超商的員工報案,被告當時喝得很醉,在甲○○家前吵鬧,後來要帶他回警局時發現他騎的車是贓車,到了第二天在警察局被告酒醒後,就說他是騎錯車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審理筆錄);

再經傳訊證人甲○○,其證稱:被告敲門敲得很大聲,說要找范紀燕,我告訴他范紀燕因為積欠房租已經被我趕走了,他不相信,把我的門都弄壞了,警察來了以後,我就先進屋了等語(見同上審理筆錄);

再傳訊被害人丙○○,其亦陳稱:車子領回來時,外觀都沒有被毀損的情形,鑰匙孔也沒有被破壞等語(見同上審理筆錄)。

參以,本案扣押的機車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於警員湛議興查獲其騎乘上開車號RME─二三六號機車時所使用的鑰匙,衡諸上情,被告被警員查獲時所騎乘的機車應確係被告於酒醉之際,因以自己的鑰匙插入被害人丙○○的機車鑰匙孔竟然可以發動故未注意而將之騎走,嗣其酒醒後才發覺上情,否則被告既然係騎乘甫到手的贓車,去找朋友時又怎敢大聲喧嘩惹人注意?故被告於客觀上雖確有騎乘車號RME─二三六號機車之事實,惟在其主觀上是認為自己騎的是車號MWK─一七八號機車,被告對於車號RME─二三六號機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顯與前揭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此遽認被告之行為與刑法竊盜罪相合。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犯行,本院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